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适用范围
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以下火灾:
(一)可燃固体火灾(A类)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包括纸张、木材、纺织品和塑料泡沫、橡胶等固体火灾等。
(二)可燃液体火灾(B类)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液体火灾,包括正庚烷或汽油等低闪点可燃液体和润滑油、液压油等中、高闪点可燃液体火灾。
(三)电气火灾火灾(E类)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电气火灾,包括电缆、控制柜等电子、电气设备火灾和变压器火灾等。
1.细水雾灭火系统不能直接用于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火灾,包括:
1)活性金属,如锂、钠、钾、镁、钛、锆、铀、钚等;
2)金属醇盐,如甲醇钠等;
3)金属氨基化合物,如氨基钠等;
4)碳化物,如碳化钙等;
5)卤化物,如氯化甲酰,氯化铝等;
6)氢化物,如氢化铝锂等;
7)卤氧化物,如三溴氧化磷等;
8)硅烷,如三氯-氟化甲烷等;
9)硫化物,如五硫化二磷等;
10)氰酸盐,如甲基氰酸盐等。
2.细水雾灭火系统不能直接应用于可燃气体火灾,包括液化天然气等低温液化气体的场合。
3.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可燃固体深位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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